如何认定恋爱交友中的诈骗行为?
【裁判摘要】
恋爱男女在交往过程中,不免会出现财物往来现象,如何区分该行为是赠与、还是民间借贷,抑或是诈骗犯罪行为。这既是当事人犯愁的问题,也是实务中的焦点、难点问题。且,由于婚恋行为具有持续性,所以罪犯为能够持续不断地骗取钱财,会在恋爱过程中有小额的还款、退款行为,这一行为会混淆民间借贷与诈骗的认定,让其犯罪行为更加隐蔽。故,一般情况下,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罪应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。
【简要案情】
2019.7月,张男通过交友软件结识王女,不久双方谈起恋爱,张男誓言旦旦非王女不娶,王女也认为找到了真命天子,对张男很是信任。
后张男告知王女,为了能与王女结婚,以及婚后能够养家就辞去了现有的工作,要换更好的工作。王女很是感动,怕张男换工作期间空档期没有收入来源,就把自己的三张信用卡拿给张男用。几个月后,张男告知王女开网约车即自由收入也不错,想买辆车开网约车,向王女要了10万元。
但,王女一直没有见张男买车,张男对此的解释支支吾吾。王女细数双方几个月的恋爱交往期间,张男先后以换工作、母亲生病,买车等借款先后花费了自己近16万元。王女将该情况告知了父母,父母认为王女被骗,遂报案。
警方以诈骗罪受理、立案,很快将张男抓获。经侦查,张男在与王女恋爱交往期间,还与李女恋爱,并骗取李女1万元。
另查,张男有诈骗罪前科。
【检方认为】
张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隐瞒真相、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
【张男辩称】
不构成犯罪,是恋人之间的账务往来,最多也就是赠与和借贷关系,自己愿意偿还王女和李女的款项。
本案焦点:张男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。
【一审法院认为】
一、张男具有诈骗王女钱款的犯罪动机。张男在网络上结识王女后,谎称其已离异、毕业于A大学等,并通过微信发送伪造的离婚证照片,以此获取王女的信任。而在与王女交往不久后便向其谎称需要钱款为母治病,足见本案并非普通的因婚恋引起的民事借贷纠纷,而是张男精心策划的婚恋诈骗犯罪,张男在网络上结识王女之初就已有诈骗动机。
二、张男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。本案作为一起婚恋诈骗案件,张男基于诈骗的概括故意,对王女连续实施了多次诈骗行为,属于连续犯。期间张男虽陆续支付王女共计2万元,但该行为不过是张男诈骗过程中的一环,是为了后续继续以婚恋为名实施诈骗的手段,其退款金额2万元可在犯罪金额中扣除,但并非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根据。
三、张男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,骗取王女钱款的行为。同一时期,张男在与李女、王女交往过程中均实施了虚构母亲重病需钱治病,博取同情进而骗取钱财的行为。张男在与王女交往过程中还谎称买车辆作为网约车,其后又称不符合申请网约车条件改为租车牌等,最后将钱款花销一空,可以认定张男以购买网约车为由,骗取王女购车款的行为。
另,鉴于张男有前科,酌情从重处罚。
一审法院判决:张男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,罚金人民币2.8万元,分别退赔王女、李女相应款项。
张男不服,提出上诉。
二审法院:驳回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。
【律师提醒】
目前的三胎政策,不但是已婚夫妇的压力,也成为了很多大龄单身青年被催婚的砝码。生活中大龄男女被父母催婚现象很是常见,父母的良苦用心能够理解,但还请不要给孩子们施加太多的压力。本案王女就是在被催婚的压力下,没能好好选择恋爱结婚对象,以致于被骗。所以,还请给孩子们一个适度的交友、择偶的空间,把自由选择的权利让渡与本人。
来源:梅兰说法 编辑:成都夏虎律师